关于印发《兰州市残疾人(7—18岁)康复训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05-17 14:27:33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0-6岁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免费手术、免费得到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6-18岁”的要求,实现到2020年残疾儿童及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和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背景

  “十二五”期间,通过完善残疾人康复法规政策,实施国家和省级重点康复项目,使众多残疾人得到康复救助,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据残疾人专项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市19.2万残疾人中,持证残疾人7.1万,有近60%的残疾人有康复服务需求,在2015年度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不足20%;同时康复工作存在着服务手段单一,康复服务覆盖率低、同质化现象多,便捷性弱,连接残疾人的“最后一公里”不通畅,康复服务精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年度计划

  市残联根据实际,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7-18周岁的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目前暂为脑瘫、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以下简称“三类儿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为他们进行系统康复训练、提高儿童的运动功能、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和学习能力,培训儿童家长,帮助家长掌握康复的基本原则、目标、途径和方法,成为促进孩子发展的重要力量。

时效指标

  以一个整年度(12个月)为基准。

社会效益指标

  “三类儿童”的功能状况显著改善,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显著增强。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属对“三类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满意度达80%以上。

  (二)绩效指标

  1、资助对象及资助原则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或者持有残疾人证的“三类儿童”;

  ——年龄7-18周岁;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且家长配合的“三类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2、资助标准

  市财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3、质量控制

  1、“三类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2、“三类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

  3、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

  4、家长培训率100%

  5、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率≥80%

  6、组织受助儿童开展文化、娱乐等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三、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市残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分解下达任务,审核确定项目受助对象与定点康复机构,督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三类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工作,做好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做好康复训练效果的定期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康复方案、康复训练计划和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

  ——区县残联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和人员转介等工作。

  (二)项目实施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定点机构。市残联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定点康复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民办、公办、民办公助皆可,优先选择融合式教育模式的康复训练机构)。市残联与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

  ——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市残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三类儿童”康复专家组,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作,配合进行督导检查。

  ——确定救助对象。项目实施的年度周期为12个月;年龄在7-18周岁范围内(最大年龄不超过18周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三类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区县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市残联、区县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留存)。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发生正常变更,须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市残联,确认备案后方可变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市残联。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市残联应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使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市残联,经市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受助对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在接受康复训练前,定点康复机构要根据《兰州市智力孤独症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自查评估表》,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评估,掌握并跟踪“三类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三类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

  ——经费结算。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收训“三类儿童”的实际情况,与残联进行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12000元康复救助经费供受助对象持续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机构为10个月),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兰州市贫困脑瘫智力孤独症免费康复训练监护人确认表》,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表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康复机构凭此表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与残联结算。

  ——登记统计及汇总。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新收训儿童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定期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数据库管理系统》;市残联康复处会同区县残联负责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并于项目实施结束后的10日内,撰写绩效报告上报市残联。

  四、资金管理

  ——项目经费由市残联根据任务指标进行审核后,报财政局下达区县财政部门,区县残联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

  ——项目提供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救助对象康复训练费、康复效果评估费、训练教材费、家长培训费、食宿费及家庭指导费。

  ——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包括融合式教育的康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收费标准低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救助对象按照同机构其他儿童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对于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机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学校食宿费收费标准,且全年收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结余,市残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要求,将多余的经费用于其他“三类儿童”的救助工作。上一个项目执行效果作为下一个项目的资金安排、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实施全程监督,项目经费包括项目机构的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限期收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参照中残联“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的具体流程和管理制度,严格程序管理,确保按规定做好训练对象的筛选和训练等工作。做好项目部署工作,掌握项目管理要求,精通服务技术。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

  (二)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加强项目机构管理,市残联对申请承担项目救助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三)严格使用,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包括项目机构的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区县残联及项目实施机构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

  (五)严格督导,保证质量。市残联康复处会同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制定检查评估办法,组织检查评估,定期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指导基层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兰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表

  附件2:兰州市贫困脑瘫、智力、孤独症免费康复训练绩效自评表

  附件3:兰州市贫困脑瘫、智力、孤独症免费康复训练监护人确认表





  附件1

  兰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

  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经济困难

  户口

  类别

  □农业户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需求项目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社区(村)   委会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兰州市智力孤独症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自查评估表

  儿童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儿童

  身份证号


  户口

  类型

  □非农业

  □农业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邮政

  编码


  监护人

  姓名


  与儿童的关系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经济困难

  致残原因

  □先天  □疾病   □早产  □产伤   □窒息  □意外伤害  □中毒      其他

  脑瘫类型

  □痉挛型   □手足徐动型   □共济失调   □弛缓型   □混合型

  是否伴有

  其他残疾

  □视力     □智力         □听力       □言语     □精神

  残疾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康复、教育现况

  □学校       □幼儿园        □康复机构         □家庭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训练起止时间(一年)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满一年

  康复机构名称


  康复效果

  评估

  康复训练效果:    □显效     □有效      □无效

  参加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是   □否

  家长培训:  □是   □否

  家长对儿童康复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是否进入幼儿园、小学就读: □是      □否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家长签字 :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兰州市贫困脑瘫智力孤独症免费康复训练监护人确认表


  康复训练记录

  训练时间

  康复训练内容

  金额

  监护人

  签名

  联系电话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训练效果




  合计

  元









  备注:训练效果由监护人填写是否满意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